(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湯男被控打工「臥底」在加油站,側錄顧客信用卡資料,透過中間人賣給偽卡集團,期間遭同事發現,以承諾分紅拉攏同事幫忙把風得逞。二審今天判湯男2年10月,同事1年8月徒刑。

同案被告的中間人侯姓男子,則遭判刑3年4月徒刑。還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公布判決書指出,偽卡集團成員侯姓男子於2年前提供租屋處給19歲的湯姓男子住,並指示湯男到加油站打工,負責趁機側錄顧客的信用卡電磁資料,允諾側錄一筆可得新台幣500元至1000元,若偽造信用卡並盜刷成功,另給獎金。

湯男後來臥底在新北市淡水區一間加油站,側錄顧客信用卡時被同事黃姓男子發現,湯男當場拉攏黃男,若幫忙把風會給予分紅,黃男同意參與,以身體阻擋監視器掩護湯男側錄犯行。

偽卡集團盜刷遭側錄的信用卡,購買花蓮藝品店的商品共14萬元,成功盜刷2次,第3次被銀行察覺有異鎖卡並報警處理;警方循線陸續逮捕湯男、黃男及侯男。

一審士林地院審理認定,侯男依湯男給的3筆側錄資料給報酬共給3000元,黃男沒有得利,依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分別判湯男3年徒刑、侯男3年6月徒刑及黃男1年10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酌3男均值青年,不思以正途取財,自甘同流合污,淪為偽造信用卡集團成員,所為危害社會治安及交易安全,並造成持卡人、銀行及特約商店損害,審酌黃男坦承犯行,湯男、黃男則矢口否認,考量他們各別罪責程度,判刑3年4月至1年8月不等刑期,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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