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洗錢防制法」銀樓、地政士也納管

台灣將在下周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為了加強防制洗錢,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和「資恐防制法」修正案,金融機構如果沒有依規定進行防制洗錢內控,最高可處罰1000萬元;修法條文也將銀樓、地政士等非金融事業和人員也納入管理範圍,如果違反最高也可處100萬元。(李人岳報導)


立法院週五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和「資恐防制法」修正案,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業務規模,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包括指派專人負責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定期更新防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根據修法條文,所謂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括銀樓、地政士、不動產仲介、律師或會計師。另外,修法條文也新增罰則,如果沒有依規定建立內控與稽核制度,對金融機構可開罰50萬到1000萬元;對指定的非金融事業與人員,可罰5萬到100萬元。


「資恐防制法」修正案則擴大「目標性金融制裁」的範圍,包括依照被制裁者指示處理的相關資產。另外,主管機關認定個人、法人有實行恐怖攻擊的計畫,並且為此蒐集財物時,可以指定為制裁名單,並且公告名稱。主管機關指定制裁名單前,可以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文章出自: https://tw.news.yahoo.com/%E7%AB%8B%E9%99%A2%E4%B8%89%E8%AE%80-%E6%B4%97%E9%8C%A2%E9%98%B2%E5%88%B6%Balenciaga巴黎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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