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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警政署日前演習畫面(圖片來源:中央社)

12月1日,最高法院對警方裝設GPS用以偵查犯罪的案件做出有罪判決,成為因裝設GPS而遭到法院判刑定讞的首例。根據報載,最高法院引用日本最高裁判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看法,認為GPS衛星定位器是「強制」偵查手段,並非偵查機關調查用來「發現及確定」犯罪嫌疑人,是需經法院同意才得以採取的手段。

儘管有資深員警認為,此判例將嚴重影響警方辦案,但這是最高法院首次對行車資訊是否屬於「非公開活動」提出見解,認為車輛的位置與移動訊息,等同車輛使用人的行動訊息,應屬非公開活動。這個判例已經引起許多正反意見的討論,但更直接的衝擊,是對警政署有意推出的「4G偵查系統」一案傳達出否定的意味。

11月初,根據電子媒體報導,警政署預計自107年至109年共編列5億預算,執行建置4G偵查系統的計畫。為了此計畫的法律正當性,政府預計將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並以《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做為相關配套。

●先斬後奏的偵查計畫,合法嗎?

依據107年警政署預算書,此項計畫為「建置新世代行動網路APP偵查相關系統中程計畫」,隸屬於「充實刑事警察設備」預算項目,是為「建置警政發展方案(第2期)」當中的一環,另有「資安旗艦計畫」等科技犯罪偵防的項目,是一個三年期計畫,總經費共4.9億元。

計畫採行通訊監察的對象為通保法第五條及第六條具文之犯罪對象,即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而《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五條亦明訂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依法配合政府辦理刑事犯罪,如刑事犯罪之偵查、審判或執行。

令人憂心的是,此計畫尚在規劃階段就已編列預算,而通保法修正案尚未提出,數傳法草案也還沒進入三讀程序,兩項法律配套措施都尚未周全,警政署卻貿然提出此項計畫,難免讓人認為警政署是否打算先斬後奏,企圖將此APP計畫先行推展運用之後,再以亡羊補牢之姿,強度法案過關,讓隱私權的議題無法被充分關注與討論,致使全民皆可能成為政府侵害隱私權的被害者。

●APP計畫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隱私傷害

依據通保法第 11-1 條:「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意即若有重大情節而不及先行聲請通訊監察之情事,警政單位可先執行,而後再另行聲請補件即可。但是,個人隱私受到通訊監察侵害具有不可逆之特性,難以回覆權利。

更者,當通訊監察走向行動網路IP化的趨勢,在電信業者的協助之下,警政單位對於個人隱私的掌握能力與速度將較以往更為提升。倘若執法單位錯估情勢,導致民眾隱私權遭受侵害,在權力難以回覆的前提下,即已形成個人隱私權之實質傷害。

尤有甚者,法務部近期擬提出通保法修正案,由於目前通保法之通信監察範圍未能擴及更廣之刑事犯罪內容,如毒品、藥品等組織犯罪,法務部將修法增列「發話地點」、「通聯記錄」等。

對此,「建置新世代行動網路APP偵查相關系統中程計畫」即為最符合上述需要的計畫內容,透過電信業者提供的手機IP位置,可快速掌握發話地點,並掌握通聯紀錄。但是,若未能明確說明通信監察的具體偵查項目內容,難保通保法在進行修法時,將有擴張解釋的可能性。

●侵犯隱私權的界線,不容許模糊地帶

儘管科技執法已是因應時代趨勢之下,難以免除的必要舉措。但是,仍應明訂執法標準與個人隱私保護之間的界線,避免產生權利損害之情事。特別是通保法未來可能存在「先偵查、後補件」的法律但書,將造成個人權利損害難以回覆之可能,此APP計畫的妥適性不得不慎。

此外,通保法修法草案也應明訂電信業者所需提供之用戶的行動數據資料項目,且此項目必須與APP計畫的要求項目相互符合,避免讓法條存在過度解釋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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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E3%80%90yahoo%E8%AB%96%E5%A3%87%EF%BC%8F%E8%A4%9A%E7%91%9E%E5%A9%B7%E3%80台南借款免留車 台南借款 台南借款兩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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